一、地方政府部门标准化工作共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与政策,确保国家、省、市标准化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与措施在本部门、本系统得以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和所属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员;
(三)研究形成本部门(系统)推进和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取得实质性成效;
(四)贯彻实施相关领域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建立健全产业(行业)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标准化管理和技术标准整体水平;
(五)完善政策措施,把推进和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列入本部门(单位)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科技进步、项目管理、人才培养以及各类创优评优等工作中,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和奖励力度;
(六)加强对基层标准化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加强业务归口的行业协会、科研检测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发挥行业组织在推进和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八)加强标准化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总结、表彰先进经验与典型,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九)按时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地方政府部门标准化工作个性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履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牵头负责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推进和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与计划,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进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管理标准科研、标准项目,各类标准化创优和标准化重要活动、培训等工作;负责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和技术标准服务。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标准化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政策;负责建立服务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牵头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建设工作;负责国家、行业、地方能源标准的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标准的制订并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市工信局:负责将标准化发展战略纳入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设备招标、新产品研发等工作中推进企业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负责建立工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开展节能标准的宣传贯彻、制(修)订与实施工作;负责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信息标准化;负责推进智慧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技术标准制(修)订;负责推进信息产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牵头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标准化工作。
(四)市科技局:负责将标准化发展纳入科技研发、科技成果推广、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交易与科技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支持企业研制具有自主创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科技成果融入技术标准、促进产业发展的步伐,推进“科研-标准-产业”同步发展;协助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进步中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相关经费的安排、管理和监督。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环保标准的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推进环境科学技术、环保产业发展标准化工作;参与生态农业标准化建设;在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中推动相关标准化工作。
(七)市住建局:负责建设行业标准化监管和指导建设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市政和园林行业标准的制订与推行;在加快构筑现代都市中推动相关标准化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监管和指导交通运输、交通建设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新技术、新标准的制订与推行,指导国内现代物流业标准化工作。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建立农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农业标准体系和组织标准制(修)订与实施;配合做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三品”认证;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牵头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方面标准化工作。
(十)市林草局: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配合做好林草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林业龙头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林产品、草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执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及配置等标准体系,为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水风险有效防控、水利管理现代化、推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民政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管,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重点指导养老服务业开展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业标准化监管和服务标准化试点与推广工作,指导商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商贸流通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业标准体系,制订并推行地方服务标准规范。
(十四)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旅游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制订地方标准规范工作。
(十五)市卫健委:负责监督医疗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工作。
(十六)市应急局:负责各类社会实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加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标准体系、考评体系、培训体系、奖励约束体系和信息交流体系。
(十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标准化建设,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
(十八)市教育局:负责教育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十九)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安全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市人社局:负责人事管理、社会保障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一)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储存储备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三)市统计局:负责统计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四)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五)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兽医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六)市公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务服务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七)市供销社:负责供给和销售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八)市邮政局:负责邮政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十九)海关:负责进出口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三十)银保监局:负责银行和保险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落实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